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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 16 条修正案:联邦所得税(1913 年)

所得税修正案的社会和经济影响深远,通过一系列奇怪的事件最终导致了一些出错的政治操纵,从而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内战的财政需求促使美国于 1861 年首次征收所得税。起初,国会对所有超过 800 美元的收入征收 3% 的统一税,后来修改了这一原则,包括累进税。国会于 1872 年废除了所得税,但这个概念并没有消失。

内战结束后,美国东部不断增长的工业和金融市场普遍繁荣。但南部和西部的农民因农产品价格低而受苦,而他们被迫为制成品支付高价。在整个 1860 年代、1870 年代和 1880 年代,农民组成了诸如格兰奇、绿背党、全国农民联盟和人民(民粹)党等政治组织。所有这些团体都提倡在当时被认为是激进的许多改革(见州际商业法),包括累进所得税。

1894 年,作为高关税法案的一部分,国会对超过 4,000 美元的收入征收 2% 的税。尽管最高法院早在 1881 年就支持内战税的合宪性,但该税几乎立即被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决定驳回。尽管农场组织谴责法院的决定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政府和企业联合反对农民,世纪之交普遍恢复繁荣,软化了改革的需求。然而,在三届总统候选人威廉·詹宁斯·布莱恩 (William Jennings Bryan) 领导下的民主党纲领始终包括所得税计划,共和党的进步派也支持这一概念。

1909 年,国会的进步人士再次将所得税的规定附加到关税法案中。保守派希望彻底扼杀这个想法,提出了一项宪法修正案,制定这样的税收;他们认为修正案永远不会得到四分之三的国家的批准。令他们惊讶的是,修正案得到了一个又一个州立法机构的批准,1913 年 2 月 25 日,在国务卿 Philander C. Knox 的认证下,第 16 条修正案生效。然而在 1913 年,由于慷慨的免税和扣除,不到 1% 的人口以仅占净收入 1% 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该文件解决了如何对收入征税的宪法问题,并通过这样做对美国人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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